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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%《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》出台

近日,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《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。

《办法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、配租管理、费用管理、后期管理、监督管理等工作。《办法》共7章33条,主要包括总则、房源管理、配租管理、费用管理、后期管理、监督管理和附则。

配租方式、合同期限、租金标准、租金收取等备受广大市民关注,此次出台的《办法》均有详细规定。其中,《办法》明确,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,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%。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,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。

在合同期限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,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,最长不超过5年。合同期满后,符合条件的可续租,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。租赁合同期限内,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,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。腾退确有困难的,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腾退期,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。

针对广大市民关注的租金标准,《办法》也给出了“答案”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,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、同类型、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%。